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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拿錢還是拿房?

其實夫妻離婚之間的金錢來往皆屬於「扶養義務延伸」,並非屬贈與稅課徵範圍,因此拿房不如拿錢來的妥當;所以離婚協議給予的財產包括現金均免贈與稅,也不課所得稅。
 
也就是說,如果你的另一半打算跟你離婚,跟對方拿現金是最直接的方式;取得現金後,再利用現金買房、則可省下不少麻煩事。假設一間房屋3000萬元,你就可以主張要一筆等值的贍養費,用這筆現金買下房屋,甚至,可以只用1000萬作為購屋的頭期款,另外2000萬留在身邊作為其他投資使用。
 
 
絕佳保值模式
許多人在談到離婚協議時,常習慣拿下一棟房屋最為保障;事實上不如取得現金後,再透過銀行貸款、獲取更大得資金彈性需求。也就是說,買下房屋後、再根據銀行給予的3至5年寬限期,每個月僅繳交最低利息外、併將房屋出租,這樣扣除利息就能每月獲取利潤,寬限期過後再進行轉貸,就能再次延長資金寬限期,保有名下資產的資金靈活調度。這樣的做法,即使對方名下沒有不動產也適用,「拿到錢買房」是進可攻、退可守的絕佳保值模式。
 
怎麼挑選買房標的
建議選擇市中心、或鄰近重劃區的市區住宅,這樣即使面對市場反轉,你的住宅才能更具備抗跌與出售彈性;而許多人喜歡的重劃區雖然擁有更新穎的街廓與市容,然而眾多投資出售、出租的競爭壓力,也可能導致你未來販售的價格高低。謹慎的選擇置產標的,才能讓自己在離婚後取得不敗的位置,展開全新的新生活。
 

參考資料:圖/網路‧文/Yahoo奇摩房地產編輯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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